第五誡
(天主教教理: 卷三, 第二部分, 第二章, 第五條)
(http://www.cathlinks.org/fm2258.htm)

不可殺人(出20:13; 申5:17)。

2258.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尊重人的生命

2263.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因為人應該保衛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2265. 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家庭或國家公益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
維護社會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會。對此,教會傳統的教導承認,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依照罪行的嚴重性,得採用適當的刑罰,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不排除死刑的運用。基於類似的理由,掌權者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有以武力擊退進攻者的權利。
刑罰的效果,首先,在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當這刑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這刑罰具有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安全的效果。最後,這刑罰具有治療的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夠對抗侵犯者而衛護人們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個人的安全,掌權者就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


維護和平

2302. 我們的主在提出「不可殺人」的誡命(瑪5:21)時,要求內心的和平,並譴責導致殺人的憤怒仇恨為不道德。 憤怒是復仇的願望。「願對應受懲罰者施以報復」是不許可的;但是,「為了糾正惡習,並為了維護正義」,要求補償是值得讚揚的。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也是大罪。

2303. 故意的仇恨相反愛德。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罪過更為嚴重。

2304.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長有賴和平。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也不只限於保証敵對雙方武力上的均衡。如無對人們財產的保護、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間實現。和平是「秩序的和諧」。和平是正義的工程愛德的成果

2306. 那些為了維護人的權利,放棄血腥和暴力,而甘願採取弱者的自衛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損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團的權益和義務,他們就是福音愛德的見証。他們合法地証明,訴諸暴力對身體和心智的危機所產生的毀滅與死亡,是多麼嚴重。


避免戰爭

2307. 第五誡禁止故意毀滅人性生命。因為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教會懇切地催促每一個人祈禱和採取行動,好使天主的聖善把我們從戰爭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來。

2308.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然而,幾時「出現戰爭危機,而又沒有擁有管轄權及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在一切和平方法用盡之後,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利」。

2309. 應以嚴謹態度,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
─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
─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有更大的惡及混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
這些是在所謂「正義戰爭」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負責公益者,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


2310. 政府在此情況下,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獻身於軍旅生活為祖國服務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僕。如果他們能忠於職守, 他們真的有助於國家的公益與和平的維繫。

2311. 基於良心的動機而拒絕使用武器的人,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公權力應予以公平的安排。

2312. 教會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不是因為戰爭不幸地爆發, 作戰的雙方就因此可以為所欲為」。

2313. 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

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以及指揮此行動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應加以譴責,視為大罪。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

1314. 「任何戰爭行為, 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應堅決而不猶豫地加以譴責」。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者,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


2315. 囤積武器,在許多人看來,是使可能的敵人,放棄戰爭的似是而非的辦法。他們認為這可能是保証國際間和平最有效的方法。這嚇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競賽不能保証和平。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反而增加戰爭危險。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而花費龐大的資源,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軍備競賽增多衝突的理由,也增加擴展衝突的危險。


2316. 武器生產及交易,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益。因此,公權力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體的利益,不能使煽動國際間的暴力與衝突,而又危害國際公法秩序的企業合法化。

2317. 不義、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蔓延,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