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神學辭典
于士錚
217 報復 vengeance
報復一詞,在日常用語中乃以惡還惡而懲處所受的冒犯。在聖經的語言中,報復特指恢復正義,使正義戰勝邪 惡。聖經絕對禁止因惱恨惡人而報復,但若權利受到損傷,報復便成爲一種義務。然而此種義務之行使,在歷史過程中逐步進展:取消私人報復而委託給社會,尤其是天主漸漸顯示只有祂自己是正義唯一合法的報復者。
1.報血仇——
以民最初是遊牧民族,梅族的各分子應彼此保護並防禦外侮。如發生兇殺案「報血仇者」可將兇手殺死(戶三五21)。爲了聯帶關係,他們相信所流的血——如亞伯爾的血——-在喊冤(創四10;約十六18),因爲血褻瀆了雅威居所住的地方(戶卅五33“) 。故應使正義得到保障。
以民定居之後 ,仍保存着還種習慣(參見撒下三22 27) 。法律(出廿一12;肋廿四17)雖仍視報血化者爲合法(戶卅五12 19) ,但已小心制定此權利的行使,以免報血仇者過度的洩忿(申十九6)。此後,只有故意殺人時(申廿四16)報血仇者方有權處置兇手,並應在兇手逃往的避難城中進行審判(戶卅五;申十九)。這樣,報復的權利漸漸由個人而轉移到社會。
2.個人的報復——
以民法律用「以牙還牙律」(出廿一 23f;肋廿四19;申十九24)節制人以惡報復的偏情:這法律在野蠻時代禁止無限度的報仇(參見創四1524)。最後「以牙還牙律」緩和下來,讓人在某些情形下得以金錢賠償,這原則爲多數東方法律所認可(出廿一18f26f)。但此報復法有阻止良心漸漸提昇進步的危險,即便社會正義設立限度,報復的願望能繼續盤居人心。故此應實行一種良心的教育。
a. 禁止報仇——
古教的道德律直搗希圖報復的根源:「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弟兄……不可復仇,對你本國的同胞不可心懷怨恨。應愛人如已」(肋十九17f)。不少恕人的榜樣是很著名的:例如(古聖)若瑟,解釋他身受其害的迫害是天主的計劃,爲能由惡引出善來(創四五3f7;五十19); 又如達味不報復撒烏爾(撒上廿四4;廿六 —12) 未對雅威的被傅者下毒手。但同一達味却在死後報復了史米和約阿布(列上二66—46)。不論如何,寬恕的義務只限於對本國同胞:故此民長紀中並不譴責三松私人報復培肋舍特人(民十五37)。在智慧書中,此義務趨於普逼並且深入: 「凡報仇的,必要遭到上主的復………不要對近人懷恨」(德廿八18)。這原則似乎並不排除任何人。
b. 求主申冤——
義人完全放棄報復,其動機在於信賴天主:「你切不可說:我將以惡報惡;應信賴上主,祂必拯救你。」(箴廿22)。上主說:「我必報復」(申卅二35)。 被迫害的耶肋米亞也是同樣作法「將案件交與天主」(耶廿12) ;不過他切望「見到天主的報復」(十一20),那是因為他將他的案件與天主的案件等量齊觀所致(十五15)。他所希冀的並非災禍,而是正義;而此正義只有天主方能使之恢復。同樣,聖詠作者以閃族的誇大說法切盼「在惡人的血中洗脚」(詠五八11),並對仇人發出駭人的咒詛(五11; 一三七7f)此無非由希望正義而生。此種情緒是否正確令人困惑,但這態度的宗教價值則不容否認。這與約伯的態度同出一轍:「我確知爲我申冤者尚活着,我的辯人要在地上起來』並申張正義(約十九25)。
3.報復者天主——
約伯的希望並未落空, 耶肋米亞亦然,因爲天主是超絕的法官,祂洞察肺腑和人心(詠七10),按每人的工作予以報應;祂是以色列的聖者(依四一14)。 主的日子可稱爲「報復的日子」(耶四六10):天主將伸張正義;祂也爲他的榮耀而報復,意即只有天主方能爲「自己」報仇。正義, 救恩,報復:便是主的目子所携之俱來的(依五九17f)。只要以色列忠守盟約,便可因人間法官的不公正而上訴「報復的天主」,求祂出現並審倒大地(詠九四)。舊約若未能以基督徒的身分寬恕,至少是謙遜服從上主而期待祂訪問的日子。
4.基督與報復——
當耶穌傾流寶血時,這日子便來臨了:這時人類的最大不義揭示了天主無窮的正義。此後,信者的行爲將被基督的榜樣所指揮,「他受辱罵,却未還罵」(伯前二23)。耶穌不僅制定新法律,以完成報復律,而且禁止反抗惡人(瑪五38-42)。她並不貶斥人間法庭的正義,聖保祿日後將宣稱官長負責行使天主的報復(羅十三4);但是祂要求弟子宽恕人的冒犯並愛仇人。祂特別提示:只有能擔待他人侮辱的人,方能避免侮辱他人。此後,只託付天主加以報復尚嫌不足,而應「以善報惡」(羅十二21):如此,則「將炭火堆在他(仇人)頭上」,迫使他將恨轉變為愛。
一切正義已因基督之血而完成, 但最後的日子尚未來臨 。愛在此世遭受失敗。耶穌之後,許多基督徒死去了,成爲不公、暴力的犧性品。他們雖然寬恕了劊子手,但他們所流的鮮血向天主呼冤並不稍減(宗七60),「聖潔而眞實的主,你不行審判,不向世上的居民爲我們的血伸冤,要到何時呢?」(默 六10;參見十六6;十九2)。繼歷史中的審判之後,天上法官的報復將在永久的國度內恢復正義,在那裏永無詛咒(廿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