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社會訓導彙編(2011)171,174
財物為眾人普遍擁有
171. 在大眾福祉的各種意義中,最重要的是財物為眾人普遍擁有*原則:「大地及其所有,是天主供所有人及所有民族使用的。所以在顧及愛德的正義下,一切受造物應公平地惠及全人類」300。這原則是基於「世間的一切美善皆源於天主的大能;他創造了大地和人,又把大地交給人,叫人藉工作去治理,並享用其果實(創 1:28)。天主把大地給予全人類,作為人類所有成員維生之用,不排除任何人,也不偏袒任何人。此即為世問財物皆為眾人普遍擁有之基礎。大地,由於滿佈碩果,足夠滿足人的需要,故此它是天主為人的生存而賞賜的第一份禮物」301。人不可以缺少基本所需和賴以維生的物質產品;人若要自養、成長、溝通、與他人交往,和抵達其召叫的最高目標,物質產品絕對是不可或缺的362。 (*譯者註:universal destination of goods,直譯為「財物的普世性終向」。這終向內在於財物。以上採用一般通行翻譯:財物為眾人普遍擁有。)
174.財物為眾人普遍擁有原則,邀請人在道德價值啟迪之下,發展一種經濟願景,使人們不致忽略財物的根源和目的,從而造就一個公平和富於團結關懷的世界。這樣,創造財富便能有積極作用。事實上,這可能性能藉多種不同的方式呈現,它可以來自生產過程,運用既有的科技和經濟資源(自然的或衍生的),在生產過程中把資源、計劃和勞力作為途徑,去促進所有人及所有民族的福祉,並且防止他們受到剝削或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