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462
異端裁判
從十一世紀起,異端猖獗,教會雖曾數度立法,然而防治之道卻仍有欠組織。1231年 2 月,教宗額我略九世頒布《我們絕罰》(Excommunicamus)憲章,規定:「凡悔過的異端者處以終身監禁,頑強不悔者交由地方政府處以極刑」。十一月,更在德國、法國東部勃根地(Burgund)一帶,成立「異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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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法官會用許多方法來對付頑強的異端者,或監禁他們,或軟言相勸,甚至以刑求拷問。若犯人至死不肯承認,法官正式宣判,較輕微的懲罰包括鞭答、朝聖、穿十字苦衣等,加諸那些在審訊初期便自動認罪的人;悔改的異端者通常判處終身監禁;頑強不悔者,教會在本身不能宣判死刑的情況下,惟有交諸地方法庭。結果通常是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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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端裁判所終於在十九世紀時相繼取消。
1908 年天主教改由教義部負責保存啓示信仰的正確性的工作。
異端裁叛的實行,是基督宗教中相當黑暗的一面。但是,最近歷史研究指出,此事要從兩面來看:
1)固然,靠天主的啟示而組織自己宗教的團體,要特別注意保存啓示真理的正確性。
2)但是,人性有多方面的軟弱,在具體歷史背景上,確實使用了太殘忍的手段。基督徒團體對這些事情表示誠懇的懺悔與道歉。
基督徒們要從歷史的黑暗面中學習,絕對不要再犯如此侵犯人權的錯誤,而要用緩和的、合情合理的方式來保存啓示真理的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