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尚潔(J M E Bescoechea,1928—2020) - 神學辭典 93
正義
(一)概念說明:
正義一詞,源自拉丁文的「ius 法律、權利」,指合乎法律要求的基本狀態。在司法的程序上,指法官尊重習慣或法律秉公審理案件,即忠誠地給予對方應得的、同等的或相稱的權益。在舊約聖經中,常將正義一詞指天主的屬性,因爲天主是公正的法官。人的行為常偏於不義而觸犯了倫理和和宗教的義。新約聖經強調,耶穌基督控訴世人的不義、社會的不公,特別是在宗教方面的形式主義和偽善。宗徒時代強調正義是永生的果實。聖經中,對正義有兩種用法: 一是指全面性的美德,其性質與其他品行不同;另一是指遵守法律的命令。
(1)整體性的、帶宗教色彩的正義:
1)在舊約聖經中,正義與忠心及忠誠有密切的關係。一個人只有與雅威建立忠誠的關係,才堪稱爲義;上主會向祂承諾生命之約。在《聖詠》中義人受祝福,並不是因爲他個別的作為,而是因為他整個生命忠誠的表達。依照正義而行,即是說要擺脫所有破壞共融友愛的錯謬。伸張正義,就是要剷除某些團體所蓄意造成的不平等待遇。正義的理想就是實現在人之內的良善,而這是透過天主自由的干預。天主是一個「仁義的神和救主」,正義不是由人的力量而來,而是上帝的恩賜。
雅威一直以正義對待以色列子民。總括來說,舊約中,天主的正義絕非報復或毀滅,而是豐沛的救恩,因為祂始終忠於自己與以色列子民所立的盟約。
2)新約聖經中,亦有關於正義的觀念。
瑪竇與保祿指出審判之日,正義必要來臨;這正義只有接受基督的福音才能獲得。一切倫理誡命的實踐並不是正義的條件,而是正義的表達。
耶穌是正義的導師。在《瑪竇福音》中,聖史強調正義包涵自罪惡中得到釋放;書信中保祿宗徒認爲正義是一份恩賜,彰顯天主對人類的救恩行動;而聖史路加認爲正義就是人對天主的敬畏,或整個在倫理方面的與天主、與人類的修好。
保祿認為正義是上主對人類的恩賜,在基督之內,即在上主的正義之內,天主的正義並不依靠法律顯示出來,而是靠信仰,因為信仰是達到正義的途徑。這方面的例子以《瑪竇福音》記載的若瑟(瑪利亞的丈夫)(瑪19)最爲顯明。此外,依據宗徒傳統,爲履行正義必須忍受迫害(瑪五 10)。
(2) 特殊性、法律性的正義:
1)舊約聖經:
正義另一個用法較富司法色彩,即遵守法律的規範。在「歷史書」及「先知書」中,正義常被視爲合理應得之權利。《耶肋米亞》先知書中,指責富人不公義的行為,他們付給工人太低的工資,根本無法維持生活。因此,智慧文學視:正義為人與人之間公明嚴正的關係。
2)新約聖經中
正義的要義還包括:自我節制、忠信、仁愛、堅貞與溫良;此亦是慈善救濟的同義詞;亦代表公平審判的善行。
3)在教父時代,
正義被解釋為「救濟」。如:古小亞細亞(今土耳其)教父巴西略(Basilius 約330-379)講解的《路加福音》聖經;以及盎博羅修(Ambrosius,約339-397)的論義人納波特(列上廿一1-26)。
富有宗教意味的整體性正義及守法的特殊性正義,這兩種正義是有關連的,它們也能融合爲一。
若人只視正義為一種關乎物件之獲得或交換的外在態度,那末,要達到兩種正義的融合,必定困難重重。他應該由人的重要性入手,因為人權較產權貴重多了。假如他重視人與天主親密如父子的關係,肯定人是屬於天主的,並願意奉上對天主堪當的獻禮,他就該履行公義,把自己完完全全奉獻給天主。因為天主是人類的大父,祂的愛召叫眾人合而為一,所以公義包括人與人之間要共享資源,守望相助,絕不自私自利。由此可見正義與愛德實在是不可分割的。爲了成全愛德,愛天主、愛近人成為密不可分的重要條件;而成全義德,則必須在個人甘心情願之下實踐愛德行為;因此,新約在正義與愛德之間帶出一個存在性的辯證關係。
(二)正義的美德及其分類:
倫理神學中,正義是諸美德的中樞,因為它要求給予人應得的權益。但是所謂應得,並不是說給每個人完全一樣;有時是比例性的等同。只有在一些人與人完全平等的事件中,才有完全平等的可能性;但在一些不同的情形下,每個人權益的程度及種類便會有所分別了:
(1) 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
要求「施」與「受」達到公平的平衡關係。行劫、詐騙與蓄意損毀都是破壞公正交易的行爲。
(2) 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視個人財物為社會大眾之資源,要求社會成員依照其地位、能力去分配義務及權利。以前,負責執行這正義者都是國家首長或公務員;到了民主時代,這個觀念傳遞到每個公民。權利與義務不只需按各人的情況公平分配,各人更應盡一己之力,投身整個社會的運作,以達公平分配的理想。鼓吹集體的自我主義便違反了分配正義的原則。
(3) 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是公益的正義;包括法律及分配正義,但其主要關注的並不是純粹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社會正義特別著重團體的天賦權利以及團體內各成員、各組合彼此間的關係。
(4) 天賦正義(natural justice):
不論個人或團體,要釐定權利和義務都非常困難;而天賦正義則超越任何法律性的正義及規範。
1967年5月26日教宗保祿六世(Paulus VI 1963-1978)引述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的話,在《民族的發展》通諭中表示:「地位懸殊的合約性社團達成的協議通常都難以公平。公平協議條件必須由自然律來監察。國際協定,自由貿易,必須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才能稱得上公平」。
正義的理念是人類大家庭共融的預像; 人要把自我提升到極至,必須與普世人類團結,而且要與天主 一 萬有的真原結合。 只有在天主的信仰內及全人類的共融中,正義的理想才能充分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