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自由
- 于士錚:
聖經神學辭典 169 頁421-425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為獲得自由」(迦五13):這便是救恩福音主要的一面;耶穌來「向俘虜宣告解放,使受壓迫者獲得自由」(路四18)。祂的來臨爲所有的人是有效的:昔日爲外教人的,自感爲命運所統治;猶太人則拒絕承認是奴隸(若八33),今天的人們也含混地企望一種最後的解放。但自由與自由不同,而聖經並未爲它下定義。至少,聖經含蓄地肯定人具有一種能力,因其自由的選擇而答覆天主對他所有的意願(一);聖經特別指定眞正自由之路:在舊約內天主來干預,以保證選民的解放(二);在新約內,耶穌的聖寵給所有的人帶來天主子女的自由(三)。
一、人的自由
聖經作者亟於强調天主聖意的至高無上(依六9f;羅八23ff;九10—21;十一33-36),致使人以爲聖經不承認在人內存有眞正選擇的自由。但必須注意閃族思想的趨勢,直接着眼於天主方面的原因,而不提出種種次因,然而這並不表示他們否認次因(參見出四21;七13f:法朗的固執)。 另一方面,必須分辨天主聖意不同的等級和不同的方式:天主願所有的人都得救(弟前二4)或願固執的罪人受永死(參見則十八23),其方式有所不同。保祿肯定「天主簡選的自由」(羅九11)和預簡之恩(八29f)並不允許吾人結論說:人類的自由只是海市蜃樓,子虛烏有而已! 事實上,全部聖經都假定人能够有自由的抉擇:聖經自始便不斷喚起人選擇的能力並同時强調人的責任,如原罪的描述(創二—三;參見四7)。人有權選擇祝福或詛咒,生命或死亡(參見申十一26ff;卅15 —20),可選擇回心轉意,至生命末刻爲止(則十八21-28;羅十一22f;格前九 27)。每人可以走上生命之路並堅持到底(瑪七13f)。德訓篇顯明地唾棄宿命論者的藉口:「你不要說:是上主使我犯罪,因爲上主不作自己憎惡的事……假使你願意,便能遵守祂的誠命,成爲忠信的人,是在你的權限內」(德十五11;參見一13f)。天主公正地處罰罪人,罪人却認為天主不公而責難,保祿對這褻凟的言語大抱不平(羅三5-8; 九19f)。 天主的無上主權和人的自由之間存有表面的矛盾,聖經作者並未使之消失,但他們所說的足以使人了解天主的聖寵與人自由的服從為救恩都是不可或缺的。保祿在他的生活中(宗廿二6—10;格前十五10)和所有基督徒的生活中(斐二12f) 關於這一點他都以爲千真萬確。在我人眼中奧蹟依然存在 ,但天主自有其秘訣:屈服我人的心靈而不加以破壞,吸引我人趨向祂而並不加以强迫(參見詠一一九36;則卅六26f;歐二16f;若六44)。
二、以色列的解放
1. 出離埃及——
有一件基本事實表明選民的來源,即天主從埃及的奴役中將他們解救出來(出一—十五)。關於這事,舊約特別用了兩個特殊的詞彙,第一詞(gaal:出六6;詠七四2;七七16)是一家庭法用語,第二詞(Padah: 出七8;九26;詠七八42)原屬商業法(意即等值交易)。 但這兩詞用以論及天主時,實際成爲同義詞,七十賢士譯本在大多數情形下,以同一方式譯出(作爲lythousthai,拉丁文則作 redimere)。希臘文之動詞源於「贖價」(Iythron),但不可誤解其意義:全部聖經的記述指出第一次救贖是一次勝利的解放,而天主並未向以色列的壓迫者付出任何贖價。
2.天主:以色列的解放者——
天主子民的種種不忠導致了耶路撒冷的毀滅和人民的流徙,解放充軍在巴比倫的猶太人便是第二次救贖,這次解放的佳音構成依四十—五五的主要宣講。上主,以色列的聖者,是他們的「解放者」,他們的 Goel(依四三14;四四6,24;四七4;參見耶五十34)。 在古希伯來法律中 ,goel是負有保護族人義務的近親:如維持家產(肋廿五23f),解救為奴的「弟兄」(26 —49),保護寡婦(盧四5),或爲被暗殺的親戚復仇(戶卅五19f)。依四十—五五所用之 goel 名銜,提示在上主與以色列之間常存親屬的關係:由於第一次出埃及時所締結的盟約(參見出四22),被選的這一國家雖然過犯重重仍然是上主的淨配(依五十1)。兩次解放之間的對照是鮮明的(參見依十25 f;四十3);第一次與第二次都是白白賞賜的 (依四五13;五二3),而後者更彰顯天主的仁慈,因 為充軍原是爲了懲罰選民的種種罪惡。
3.期待最後的解放——
選民還應受到其他的考驗,他們在困苦中不停的呼求天主的援助(參見詠廿五21;四四27) 並記憶確切的保證與其他救黷的預像,即第一次的救贖:「請勿拋棄屬於你的所有物 , 你會自埃及地將他們贖回」(七十賢士譯本艾四17f,摩爾德開的禱詞;參見加上四8 —11)。默西亞來臨前的數世紀中期待「最後的解放」最爲顯著(依四五17 之達古慕 Targum 譯文;參見希九12),猶太主義最正式的禱詞便是懇求以色列的解放者並求祂早日來臨。 一般猶太人特別期望上主將他們從外邦人加於聖地的軛下解救出來,這或許便是厄瑪塢二徒所想像的「解救以色列的那一位」的任務(路廿四21)。這並不阻止有一些特選者 (參見路二38)具有更眞實的,含有宗教內涵的期望,如詠 一三〇8所表示的「是上主將以色列從罪過中解放出來」。 真正的解放包含着遺民的淨化,做們原來被召分享天主的聖德 (參見依一27;四四22 ;五九20)。
4. 個人與社會方面的延伸
個人方面:
天主爲選民所施的解放,以某種方式在信者的生活中延伸並重現(參見撒下四9:「我指着那救我脫免一切患難的上主的生命起誓」),還便是聖詠禱詞所一再重複的主題。有時聖詠作者以檢括的語句表達自己,並不確定他現有或會有的危險(詠十九15;让六卫1);有時則說明要置你於死地的他仇敵(詠五五19;六九19),或者他的祈禱猶如垂死者的祈禱,如若天主不加以救助則必死無疑(一〇三3f)。這些嘗試都是為更具宗教性的希望而作的準備(參見詠卅一6;四九116)。
社會方面:
聖經立法的本身便爲以色列第一次救贖的回憶所控制,特別是在申命紀的思潮中:希伯來的奴隸在第七年應獲自由,爲紀念上主對以色列人所做的(申十五12-15;參見耶卅五8-22)。即使在充軍後法律並非時常為人所尊重,乃赫米雅因爲他的同胞忍心讓「被贖回的」弟兄淪爲奴隸,便起而控訴這種勒索的行爲(厄下五1—8)。反之,「使受壓迫者獲自由,折斷所有的軛」是「中悅上主的齋戒」之一(依五八6)。
三、天主子女的自由
1.我們的解放者基督——
以色列的解放只是基督救贖的預像。事實上,建立完美的,決定性的解放者是基督,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凡在信、愛之內歸依基督的人都可獲得這種解放。 保祿和若望是宣揚基督徒解放的主要使節。前者在致迦拉達人書中宣稱:「爲使我們自由,基督才解放了我們……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爲了獲得自由」(迦五1,13;參見四26,31;格前七22;格後三17)。若望則强調眞正自由的原因,即接受耶穌的信德:「眞理將使你們自由……如果天主子使你們自由了,你們的確是自由了」(若八32,36)。
2. 基督徒自由的性質——
基督徒的自由雖然在社會方面引起反響,致費肋孟書便是顯明的見證 ,但是它現世無論 奴隸或自由人都可獲得基督徒的自由,並不需要改變其地位(格前七21)。在希臘羅馬的社會中,公民的自由構成品格的基礎,這一事實看來似乎矛盾;但是如此便更可彰顯基督使我們獲自由的根本價值。這種解放也不可與禁慾主義者或其他智者的理想混淆,他們借助深思與倫理的努力,尋求完美的自主並自居於不可侵犯的內在安謐中。基督徒的解放非來自抽象與非現時的教義,而是淵源於一件史實:耶穌勝利性的死亡,與在聖洗聖事中與基督的個人接觸並歸依基督。 信友是自由的,其意義是:他在基督內接受了一種權利,此後與聖父親密的生活着,不再受罪惡,死亡和法律的種種束縛。
a 罪惡 :
罪惡是眞正壓迫我們的暴君,耶穌基督便是從這種軛下解救了我們。 保祿在羅一—三內描繪罪惡施於普世的暴政;但是這只是爲了更强調聖寵的充盈豐饒(羅五15,20;八2)。聖洗使我們参與了基督的死亡和復活,這樣結束了我們的奴役(羅六6)。由於這一解放,以色列的卓越分子(參見路一68—75)所了解的及舊約之期待的本質便實現了。保祿按七十賢士譯本援引依五九20,彰顯了精神方面的特徵:「解放者來自熙雍,將消除雅各伯族中的不敬」(羅十一26)。大宗徒更將這「奧蹟」啓示與外邦人,即他們完全獲得選民所有的特權;第一次解放的奇事將爲所有人重演:「天主從黑暗的權勢解救了我們,並將我們轉移到祂愛子的國內,在祂內我倒獲得救贖,罪之赦」(哥一13f)。
b 死亡 :
死亡這與罪惡不可分的配角(創二17;智二23f;羅五12)也被戰勝,失去了毒性(格前十五56)。基督徒不再爲死亡的恐怖所奴役(希二14)。誠然,這種解放只有在光榮復活時方得完美無缺(格前十五26,54f),我們仍在「等候我們肉體的救贖」(羅八23)。但是末日已在某種方式下揭幕,「我們已出死入生」(若壹三14;若五24),以我們生於信和愛中的程度為準。
c 法律 :
同時「我們不再屬於法律權下,而是屬於恩寵權下」(羅六15),保祿這一肯定看來十分驚人——或非常平庸——故不應等閒視之,否則將使大宗徒所宣講的救恩福音變質。我們既以神秘的方式與基督同死,此後我們便擺脫了法律(羅七1—6),我們不該在遵守外在的法律上尋求救恩的原動力(迦三233;四3ff)。我們是在一新的制度下,聖神賦與我們的受教性構成我們行爲的準繩(參見耶卅一33;則卅六27;羅五5;八9,14;格後三3,6)。保祿雖仍論及一種「基督的法律」(迦六2;參見格前一9,21),但這一法律以愛爲依歸(羅十三8ff)而我們因聖神的推動自然地加以履行,因爲「主的神在那裏,那裏就有自由」(格後三17)。
3.基督徒自由的實踐——
a 基督徒得到解放 :
基督徒得到解放,便充滿了大膽的依恃,自豪,新約稱之爲 parresia 。此一典型的希臘詞(直譯爲:暢言一切之自由)恰當地指出基督徒的特殊態度,更指出作使徒的態度:在天主前的一種赤子的行徑(参見弗三12;希三6;四16;若壹二28;三21),因爲我們在受洗時領受了「義子的精神」而非「奴隸的心懷」(羅八14-17);另一方面,在他人前完全自信的宣揚佳音(宗二29;四13等)。
b 自由並非放肆或放蕩 :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為獲得自由;只是不要使這自由成爲肉慾的藉口」(迦五13)。 宗徒們自始即應責難某些基督徒自由的偽造品(參見伯前二16;伯後二19),而在格林多的教會中這種危險特別嚴重。 該城的諾斯替派人或許採用了保祿的一句話作爲格言「萬事我都可行」,但是他們歪曲了原意,因此保祿不得不加以糾正;基督徒不忘記他屬於主,天主許諾將使他復活(格前六12ff)。
c 愛德的首位 :
宗徒更詳言之:「凡事皆可行,但並非皆有益於人」(格前十23);我們的良心能要求我們放棄我們的權利,屈就某弟兄的希望(格前八—十;羅十四)。 但嚴格說來,這並非加於自由的限制,而是實踐自由的更高等級。基督徒擺脫舊奴役而役於天主(羅六),也將「因愛情而彼此服役」(迦五13),全按聖神的領導(16—26)。 保祿自降爲僕役,甚至成爲弟兄的奴隸(參見格前九19),仍不失爲自由人,他是則效身爲聖子竟爲奴隸的基督(參見格前十一1)